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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據要素影響稅制體系的機理、表現和應對

      2023-03-15 | 來源:《稅務研究》2023年第3期 | 作者:楊昭 楊楊
      時間:2023-03-15   來源:《稅務研究》2023年第3期
      作者:楊昭 楊楊
        數據是驅動數字經濟發展的關鍵要素。近年來,我國從中央到地方各個層面都非常重視數據要素作用的發揮。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正式發布,標志著我國數字經濟全面進入以數據要素作為核心驅動的制度構建新階段。數據要素與傳統生產要素相比既有共性,也極具特殊性,深刻影響資源配置和價值分配。稅收以生產要素投入創造的產出價值為根本來源,以政府直接參與社會產出分配為基本方式。傳統工業經濟時代,勞動力和資本是主要生產要素,稅制體系以此為基礎得以形塑。數字經濟時代,數據要素全面介入工商業活動,受其影響,稅制體系既面臨著重大機遇,也面臨著嚴峻挑戰。我國數字經濟發展前景廣闊,但數字化背景下的稅制建設相對滯后。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稅收制度的調整既要有助于夯實數據基礎制度、鼓勵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也要積極應對數據要素帶來的稅收挑戰。
        一、稅制體系的基本特點
       。ㄒ唬┥a要素配置決定稅源
        稅收是國家參與社會產出分配的主要形式,產出多寡依賴于投入生產要素及其組合效率。農業經濟時代,勞動力和土地要素占據主導地位,由于遠未達到商品經濟階段,具體勞動很難抽象為一般勞動,因而除直接的勞役外,國家很難抽取勞動力報酬作為稅源,而土地作為“財富之母”貢獻了主要的稅收收入。工業經濟時代,勞動力和資本作為核心生產要素共同促成商品經濟的快速發展,工商業活動成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隨著市場競爭的激化以及科學技術的進步,高質量生產需要投入更多要素,生產要素的概念不斷泛化(洪銀興,2015)。數字經濟時代,數據成為新型生產要素并引領商品經濟發展進入新的階段,各類生產要素共同提高生產率,創造大量產出,并決定國家稅收收入。
       。ǘ┱鞫惣杏趦r值流轉和分配環節
        新增社會產出最終分配給相應生產要素是征稅的基礎。在具體稅收實踐中,政府既可在價值流轉環節征收商品稅,如增值稅、銷售稅或消費稅等,也可在價值分配環節直接針對生產要素所有者征稅,如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此外,政府還可對價值持有形成的存量財富征稅,即財產稅。其中,價值流轉和分配是工商業活動的核心環節,最活躍也最穩定,是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對應于各國稅收實踐,商品和所得則是主要征稅對象。從發達國家稅制演變歷程看:在經濟發展的起步階段,社會總產出有限,剩余價值多用于擴大再生產,分配環節稅源積累較少,因而多以商品稅作為稅收收入主要來源;在經濟發展的成熟階段,各國轉以所得稅為主要收入來源。發展中國家受制于不健全的要素市場和較低的社會產出,更依賴在流轉環節征稅,以商品稅作為主體稅種。在商品稅中,增值稅僅對價值增值的部分直接征稅,避免了對同一納稅對象重復征稅,且兼具隱蔽性和易征性,已經成為全球范圍內發展最迅速的稅種之一(張文春,2000;羅秦等,2022)。
       。ㄈ┘{稅主體以個人或企業為分界
        稅收征管能力越強,選擇納稅主體的空間就越大。發達國家稅收征管能力較強,普遍以個人或家庭作為納稅主體。例如:美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超過50%,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成員國整體個人所得稅收入占比也超過了30%(李文,2017);美國的州和地方政府直接針對消費者在零售環節征收銷售稅。出于稅收征管效率的考慮,發達國家也普遍對工資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實行源泉扣繳,扣繳義務人成為稅款繳納的重要協助方。發展中國家稅收征管能力普遍偏低,更看重企業的納稅主體地位。在我國,無論是商品稅還是所得稅,主要稅款均由企業直接承擔(朱青,2017)。
       。ㄋ模┙洕蚧蔀槎愂罩卫淼闹匾绊懸蛩
        征稅權是國家主權,具有排他性和獨立性。一國稅制安排應完全由本國政府和民眾依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自主決定。但隨著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國與國之間經濟活動深度互聯,經貿往來日益頻繁,為避免雙重征稅和雙重不征稅,各國需要就稅權分配等涉稅事務進行協商,跨國界的稅收治理成為常態。但與此同時,經濟全球化也帶來了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任何發展滯后或轉型失敗都可能引發國內經濟長時間停滯。與此同時,國際聯結異常密切,區域性的經濟風險向全球蔓延,一國經濟發展的不確定性增加。為應對這些問題,各國政府一方面傾向于通過減稅提高本國資本吸引力,進而助力國家經濟發展,而這也誘發各國開展稅收競爭。稅收競爭加大了財政壓力,但由于各國利益訴求差異較大,實現廣泛稅收協作面臨很大挑戰。另一方面,政府要隨時調整各類宏觀調控政策。稅收既可以作為獨立工具發揮“相機抉擇”或“自動穩定器”功能,也要配合產業政策、金融政策、財政補貼政策等形成合力以化解經濟風險,提高經濟韌性。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稅制調整的頻率都在加快,推升了稅收治理難度。
        二、數據要素影響現代稅制體系的機理
       。ㄒ唬┨岣哔Y源配置效率
        1.賦能傳統產業。生產要素的每一次“擴圍”都代表著人類對自身極限的進一步突破。工業經濟時代,機器延伸人的物理器官,提高人類利用自然的能力,由此創造出豐富的物質文明。但由于信息無法全面流通,生產要素之間無法自行協調,因此生產能力雖然不斷增加,但資源錯配卻始終伴隨其中。數字經濟時代,數據要素以數字化方式集成知識和信息,延伸了大腦功能,極大提高了人類認識世界的能力。數據要素幫助傳統生產要素及市場主體聯結成有機整體,傳統產業的生產經營因而更加集約有效,產品和服務質量更容易得到改善,協同創新也得以充分實現(徐翔等,2021)。
        2.催生數字產業。數據要素支撐了以數字產品和服務為生產經營目標的數字化產業,這些產業已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傳統資源要素化后的產品多是作為企業再生產的投入要素不同的是,數字產業帶來的產品和服務可直接進入消費端,從而拓寬消費邊界。數字產品和服務不斷滿足人類精神和文化需求,逐漸成為普通家庭生活的剛需,催生巨大的消費市場,為消費者直接提供數字化產品和服務的企業則發展勢頭強勁。以全球最大的社交平臺臉書為例,成立至今已經擁有了將近30億的月活躍用戶,母公司總市值一度突破1萬億美元,遠超多數傳統制造業企業。
        (二)重塑市場組織形態
        1.平臺化組織成為提供數據服務的核心。一是傳統市場主體難以獨立實現數據的要素化。數據本身廣泛存在于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中,但只有經過專業搜集、識別、挖掘和分析,且能助力生產和交易的數據才能成為生產要素。這些專業化處理深度依賴信息通信技術和網絡信息技術,傳統市場主體通過內生信息技術實現數據要素化的成本很高。另外,數據資源具有用戶依賴性、使用可重復性和非競爭性,數據要素價值的實現需要具備大體量、快速流通和深度融合等關鍵要求。對傳統市場主體而言,獨立進行數據資源整合和數據要素使用存在較高的數據質量壁壘和數據浪費機會成本。二是平臺化組織在提供數據要素服務方面具有獨特優勢。平臺化組織依賴網絡信息技術聯結供需各方,匯聚海量高頻交易數據,數據搜集更全面,數據使用更高效,數據運營更集約,這些獨特優勢使其成為數據要素服務的核心提供方。與傳統組織購買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需要一次性耗費巨額成本不同,數據要素可點對點切割式提供精準服務,平臺可少量多次收費從而降低市場主體獲取數據要素服務的成本壓力。因此,平臺通過提供數據服務迅速成為市場活動的樞紐,借由平臺提高效率將成為市場主體的主動選擇。數據要素的虛擬性特點又使得平臺企業可突破物理空間限制,借助網絡效應和資本的大量介入獲得巨大信息優勢,打造“贏者通吃”的經營態勢,客觀上也倒逼傳統市場主體更加依賴數字化平臺。
        2.市場組織極化現象不斷凸顯。一是數字化市場主體壟斷愈演愈烈。在數字經濟時代,數據成為核心生產要素,越是具有數據優勢的企業越容易鞏固并擴大其優勢。除數字化平臺以海量數據作為核心“原材料”形成壟斷外,數字技術的通用性和耦合性以及數字產品的零邊際成本性質導致數字技術領域更易出現壟斷。技術的更迭和市場優勢的建立同樣離不開資本助力,數據要素和數字技術不斷推遲資本邊際收益遞減的出現。因此,傳統企業數據要素挖掘越充分,數字化轉型就越成功,也越容易打造數據資本優勢以鞏固其市場地位。二是小型化市場更加活躍。數據要素的大規模賦能極大提高生產要素間的匹配效率,企業專享生產要素的機會成本變高。市場主體可采用外包和眾包等模式在實現小型化、輕資產化的同時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就市場主體自身而言,大數據算法可部分代替工業經濟時代企業家需要具備的計劃、組織、協調、控制等綜合管理職能,降低“企業家”準入門檻,客觀上也為眾多小型企業乃至個人進入產品生產銷售諸環節并維持競爭力創造有利條件。
       。ㄈ└淖儍r值流轉和分配
        1.流轉環節扁平化。一方面,數字化轉型幫助龍頭企業不斷提高內部信息流通效率,解決了產業鏈深度整合帶來的組織成本攀升問題,產銷一體化甚至跨界融合的進程得以加速實現;另一方面,工業互聯網和消費互聯網平臺提供的精準數據服務能夠幫助眾多中小企業和非企業市場主體降低物流、信息流、商流以及資金流成本,進而壓縮價值流轉環節并打破價值流通的區域限制,實現點對點直接交易。
        2.市場交易高頻化。第一,生產成本的下降和流通渠道的暢通打破了傳統商品產銷的“二八定律”,“長尾市場”得到充分發展,消費品類別得以更豐富。第二,生產與消費深度勾連,消費者可充分表達其消費偏好并得到及時回應,傳統從生產到消費的傳遞渠道被顛覆,由消費者參與抵達生產商的C2M(Customer-to-Manufacturer)模式從愿景變為現實,按需生產、個性化定制的經營模式解決了供需匹配難題,提高了交易頻次。第三,產業分工更加專業化、精細化,生產環節和工作流程得以拆解,傳統企業的內部效應可由外部市場實現,因而同一產品的生產過程激發出數倍于以往的外部交易量。第四,借助互聯網平臺,大量生活領域的閑置資源被盤活,共享經濟發展迅速,生產者和消費者邊界逐漸模糊,市場交易的活躍程度激增。
        3.價值分配模糊化。如果數據需求方以購買數據服務的方式獲得數據要素或數字產品,支付的價款似乎代表了數據要素分配的收益,但這種分配是極其不完備的。一方面,數據的虛擬性決定了數據要素的價值凝聚和價值創造必須全面滲透到其他生產要素,獨立剝離數據價值的難度較大;另一方面,從原始數據資源到數據要素的過程既涉及多方主體,也觸及多種要素以及多類別交易,甚至足具動態性和易變性,數據服務供給者獲得的收益很難直接以貨幣方式抵達底層數據資源貢獻者。如果數據需求方以自生方式獲取并使用數據要素,數據價值核算的難度也很大,其收益分配目前仍然多是以數據服務核心部門人員的薪酬、分紅以及企業的資本折舊、利潤等方式體現。
       。ㄋ模┯绊懡洕蚧
        1.數字經濟全球化成為必然趨勢。近些年,貿易保護主義逐漸抬頭,逆全球化思潮有所蔓延,但是得益于數據要素的驅動,國際貿易仍保持增長,有效帶動了全球經濟發展(江小涓等,2022)。數據要素價值實現所要求的數據積累、技術進步以及資本支撐客觀上引導全球經濟持續開放協作。數據要素流動所受時間空間限制最小,包容性兼容性最強,因此越是依賴數據要素和數字技術的行業,全球化趨勢越明顯。不僅數字化產品可快速完成跨境交易,數字化過程還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傳統服務業受到勞動力流動約束而較難實現全球化的限制。物質產品也可通過互聯網平臺提高跨境生產者、銷售者與消費者的溝通效率進而達成交易。
        2.全球數字經濟治理難度加大。數據要素參與下的全球經濟呈現主體更加多樣、對象更加復雜的特點,挑戰了工業經濟時代以大企業為主導、以實體經營為基礎、以物質產品為對象的國際貿易協調規則。各國參與數字經濟的時機、環節以及深度有所不同,傳統工業經濟的產業分工格局逐漸發生變化,數字經濟爭奪戰愈演愈烈。各國維護自身利益的訴求各有差異,碎片化的數字貿易規則形成事實上的“數字壁壘”,強化了數字貿易保護主義。數字經濟催生的“巨無霸”跨國企業固化其霸權優勢,提高了各國數據壟斷治理和數據安全監管難度。另外,國與國之間以及一國內部的“數字鴻溝”逐漸生成,加劇全球不平等,對各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隱患。
        三、數據要素影響稅制體系的表現
       。ㄒ唬⿲Χ愔企w系基本面的影響
        1.稅制體系保持穩定,F代經濟以商品生產和消費為主導,稅收主要來自于新增社會產出,產出的增加依賴生產要素配置,生產要素配置由分工和交換促成。數據的廣泛挖掘和使用使商品經濟進入數字經濟階段,傳統工業經濟主導的生產和交換方式有所變化,但社會分工和自由交換仍是價值創造的源泉,商品經濟的本質并未被顛覆。無論數據是否成為普遍的生產要素,價值流轉和分配都是商品經濟運行的核心環節,因此,稅收的征收對象仍以商品和所得為主。數據要素對納稅主體的影響也主要體現為量的調整而非質的顛覆,無論是平臺企業、其他壟斷性企業還是各類小微企業以及非企業市場主體,一直以來都是商品經濟的共同參與者和稅負的直接承擔者,數據要素并未改變這一點。2.稅源培育前景廣闊。數據是傳統生產要素的神經系統,全面參與資源配置過程,極大拓寬產出邊界,為國家貢獻豐富的稅源。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發布的《2021年數字經濟報告(數據跨境流動和發展:數據為誰而流動?)》指出,以數據驅動為核心的全球數據價值鏈已經形成,雖然目前很難準確測量數據流量的大小,但無論使用哪種方法,其趨勢都在急劇上升,表明各國數字化轉型進程持續加速!度驍底纸洕灼2022年)》顯示,2021年,全球47個國家數字經濟增加值規模達到38.1萬億美元,數字經濟為全球經濟復蘇提供了重要支撐。其中:產業數字化規模龐大,是政府加強財源建設培育優質稅源的基礎;數字產業化潛力巨大,是各國保持稅源持續增長的發動機。數據要素和數字化產品成為全新稅源,數據要素作用于工商業產品價值流轉和分配,貢獻新的稅收增長點。
       。ǘ﹥r值流轉和分配變化帶來的影響
        1.商品稅籌資功能凸顯,但計稅模式受到挑戰。第一,從生產要素組合到產品生產、消費及再度商品化的各個過程,市場交易都更加頻繁,商品稅的收入籌集功能得到強化。第二,增值稅與銷售稅界限逐漸模糊。得益于數據要素的幫助,傳統上產品從原材料到產成品再最終流向消費者的流轉環節趨于扁平,中間鏈條被極大壓縮,此時的增值稅已經明顯具有了銷售稅的特點。數字化產品和服務甚至沒有物質產品普遍存在的加工組裝環節,增值稅和銷售稅更加趨同。第三,增值稅抵扣面臨困境。一是在區分行業性質設置多檔稅率的增值稅實踐中,數字經濟對產業融合的支持會提高增值稅抵扣鏈條斷裂的風險。二是數字經濟高附加值企業無形資產多,經營模式多樣,要么因為抵扣項目過少而稅收負擔較重,要么因要素投入外包而過多抵扣使增值稅接近于可轉嫁的企業所得稅。
        2.所得稅不確定性增強。所有新增社會產出最終都按照生產要素的實際貢獻分配給相應所有者,因此勞動所得、資本所得、技術所得和數據所得應該是所得稅的主要來源。但是,各類要素聯結日益密切,以要素所得為征稅對象的所得稅面臨不確定性,這一點在傳統的工業經濟時代就有所凸顯。就企業所得稅而言,由于資本在工商業生產中起著主導作用,不少研究直接將企業所得稅的稅基歸屬于資本要素(郭慶旺等,2011)。但數據要素的參與改變了企業利潤的性質,尤其是對于深度依賴數據要素的企業,其營業盈余中實際上留存了大量數據要素價值,現行所得稅制度不再適應這一趨勢。就個人所得稅而言,個人貢獻的數據要素價值很難被獨立剝離以支付相應報酬,傳統的勞動所得、資本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界限也因數據和技術的聯結進一步被打破,既有所得稅的計征模式受到挑戰。
       。ㄈ┘{稅主體結構變化帶來的影響
        1.增值稅面臨征管挑戰。目前,各國往往以銷售額或企業規模為基礎,設定增值稅納稅主體的稅務注冊和征收門檻。數字經濟時代,大量小微企業以及非企業市場主體深度參與價值流轉,這些市場主體若持續免繳增值稅可能造成稅款的普遍流失和市場競爭的扭曲。若參照我國做法,在增值稅納稅人中分離出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法,既會破壞增值稅抵扣鏈條,也會使增值稅退化為銷售稅。若將所有市場主體統一納入增值稅抵扣鏈條,又會增加稅收征管難度。
        2.個人所得稅的籌資和分配功能得到強化。在價值分配過程中,企業只是“半分配”主體,個人才是價值分配的最終歸宿。企業所得稅是在“半分配”環節針對未分配給具體生產要素的產出征稅。數據要素在一定程度上解構了傳統的企業組織,市場主體趨于小型化、專業化,“半分配”環節被壓縮,企業所得稅征稅空間變窄。另外,數字經濟造就更強大的企業壟斷力量,這些企業憑借高超的稅收籌劃技巧規避納稅責任,而其數字化特點又給稅務稽查帶來極大挑戰。與之相對應,個人所得稅的功能卻得到強化。其一,大量非法人主體以自雇者身份參與生產經營活動,產出的價值分配穿透企業直接抵達個體,拓寬了個人所得稅稅基。其二,數字化過程產生的“數字鴻溝”現象成為拉大貧富差距的重要因素。數據要素對知識、技術的高度依賴以及疊加資本的放大效應還會擴大階層流動阻滯的風險,進而惡化收入分配。個人所得稅直接抽取個人參與市場活動所分配的收益,調節收入分配職能最直接,將會成為數字經濟時代縮小貧富差距的重要政策手段。
        3.平臺企業為稅收征管帶來挑戰和機遇。一是平臺的介入增加了納稅主體的認定難度。例如,個人與組織、企業與非企業、生產者與消費者的邊界都變得模糊,產品和服務的直接提供者、消費者、平臺之間交易關系日趨復雜,對同一筆交易的納稅對象因涉稅各方認知差異而產生分歧。二是數字化平臺和數字技術弱化了傳統交易對物理連接的依賴,不僅使得銷售地難以追蹤而引發稅款流失,也加劇了稅源和稅收的背離,惡化區域內稅收分配的橫向不公(王雍君,2020;楊楊等,2022)。三是平臺企業作為聯結價值鏈流轉各環節的核心渠道,聚合了大量交易信息,具有監管優勢,可成為協助稅務部門提高稅收征管能力的重要參與力量。
       。ㄋ模⿲θ蚨愂罩卫淼挠绊
        數字經濟全球化加大全球稅收治理難度。近年來,數字經濟的國際稅收問題已經成為學術界研究重點。經過數年談判磋商,二十國集團(G20)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以“雙支柱”方案的形式擬定了應對數字經濟全球稅收治理困境的包容性框架,目前已在絕大多數成員國達成廣泛共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有兩點需要特別注意。一是支持“雙支柱”方案落地的許多實施細則仍有待進一步談判,并且“雙支柱”方案僅是數字經濟稅收治理多邊協作的開始,還有較大局限性。目前,該方案對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防范主要聚焦于大型跨國企業的所得稅,市場主體以及稅種輻射范圍較為有限,具有明顯的修補性特點,并未直面現行國際稅收秩序的內在缺陷(洪菡瓏,2022)。二是各國在數字經濟稅收治理方面仍存在明顯分歧。部分國家基于用戶創造數據價值的理念,已率先開征多種形式的數字稅,矛頭直指美國互聯網巨頭。雖然美國的貿易施壓和“雙支柱”方案的推進使得部分國家承諾逐步放棄數字稅,但這一行為是大國博弈的結果,遠非分歧的消弭。如何在凝聚最大共識的前提下挖掘數據要素的稅源價值并在各國間進行合理分配,仍舊是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面臨的重要課題。
        四、我國稅制體系對數據要素影響的應對
       。ㄒ唬┏掷m厚植稅源,支持數字經濟發展
        推動數字經濟健康發展是我國構建新發展格局,構筑國際競爭新優勢的必然要求。數據是驅動數字經濟發展的核心要素,數字經濟的發展要以數據要素價值的全面釋放為保障。目前,我國數字經濟發展欣欣向榮,但數據要素基礎制度的構建仍處于初步探索階段,數據潛能的激活仍不充分,貿然征稅或增稅會提高市場主體的數據獲取門檻,不利于我國進一步做強做優做大數字經濟。因此,短期看,我國針對數據要素的稅收問題應秉持審慎原則,持續厚植稅源,暫不開征與數據要素直接相關的稅種,提高對數據要素的包容程度,減少我國數字經濟發展的阻力。另外,完善的制度是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基本保障,為配合我國數據基礎制度建設,可在數據流轉的各個環節實行低稅政策,也可在數據產權保障和數據安全管理的探索過程中出臺適應性的稅收優惠政策。
       。ǘ┲鸩秸{整現行商品稅框架
        基于數據成為生產要素后工商業交易的高度活躍和我國現行稅制特點,商品稅仍然是稅收收入的重要來源。但作為我國第一大稅種的增值稅對數字經濟的適配性恐越來越低。若保持現有的增值稅框架,可作如下調整。一是通過收窄小規模納稅人認定范圍、簡并增值稅稅率等方式強化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與銜接性。二是完善增值稅進項抵扣辦法,適度放松并規范“憑票抵扣”原則,從而減輕納稅主體間因抵扣差異而造成的稅負不公平。三是適度提高增值稅中央分成比例,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應對稅源和稅收的背離問題,平衡區域間稅收權益。另外,稅務部門既要善用數字技術和數據資源,也要積極探索與平臺企業的稅收協同共治機制,全面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和納稅服務水平。長期看,可將以增值額為征稅對象實行“道道征稅”的增值稅轉型為以零售環節征收為主的銷售稅,從而更好解決價值流轉及納稅主體變化帶來的增值稅制度困境。
       。ㄈ┻m度改革現行所得稅制度
        為適應數據要素帶來的改變,所得稅的制度調整應從以下五個方面發力。一是要重視非企業市場主體的稅源創造能力。為此,可通過逐步縮小經營所得核定征稅范圍、探索經營所得成本費用認定機制等方式完善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二是為應對價值分配的模糊化傾向并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再分配功能,應擴寬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的計稅范圍,逐步將經營所得和資本所得納入統一的累進所得稅框架。三是企業所得稅應重點聚焦大型企業,通過清理不合理的稅收優惠政策、提高稅務稽查水平等方式減少企業惡意避稅。四是由于數據要素價值獨立分配面臨困境,對于歸集大量數據要素獲得超額壟斷利潤的大型平臺企業,可通過所得稅加成方式將數據要素報酬適度轉移給國家,并定向服務低收入群體,強化政府的引導作用。五是為配合數據價值創造和價值實現的激勵導向,應在所得稅框架下積極探索數據要素價值分配的涉稅技術處理,鼓勵數據收益向數據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創造者合理傾斜。
       。ㄋ模┓e極應對國際稅收新變化
        在數字經濟全球化進程不斷加快和國際數字經濟競爭日趨激烈的當下,我國應將稅制體系的改革置于國際稅收規則重構的大背景下予以考慮。一是要持續推動“雙支柱”方案落地實施。在“雙支柱”方案細則的制定中,我國要主動把握先機(陳志勇等,2022),既要強化理論研究為重構國際稅收規則貢獻中國力量,也要堅定維護我國數字經濟企業的利益以及國家的稅收權益。二是要積極開展雙邊稅收治理。為適應數據要素帶來的國際稅收協調新要求,我國應繼續推動與數字經濟主要貿易國的稅收協作,減輕有害稅收競爭,在稅權分配、征管互助、情報交換等方面形成共識并積極落實。三是適應性微調稅制。一方面,為適應“雙支柱”方案落地,配合調整國內稅制;另一方面,為適應全球數字競爭日趨激烈的態勢,要善于挖掘各類稅種和稅制要素的工具性功能,協調好稅制長期建構和短期調整的關系,從而充分發揮稅收的宏觀調控作用。
       。ㄗ髡邌挝唬嘿F州財經大學大數據應用與經濟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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